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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签证-入管法附表第1的2的表「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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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邦经营贸易及其他的事业或者从事这些事业的管理活动(除去如果不具有这个表格的法律•会计业务的项的下栏揭晓的资格在法律上不能进行的事业的经营或者从事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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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邦开始经营贸易及其他的事业或者在本邦进行这些事业的投资并进行经营或者管理这些事业并且在本邦开始经营这些事业的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以下在这个项同样。)或者在本邦代替投资这些事业的外国人经营这些事业或者从事该事业的管理活动(除去如果不具有这个表格的法律•会计业务的项的下栏揭晓的资格在法律上不能进行的事业的经营或者从事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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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形态>
以前,在留资格「投资・经营」上要求的外国资本的条件将取消,并且限定为外资企业(外国资本投下的企业)上的经营・管理活动,将对象包含到日系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还有,在在留资格「经营・管理」上,象以前一样分为4个分类的(蓝色部分)活动形态将取消。 |
<投资条件和事业规模条件>
在在留资格「经营·管理」上,没有了投资必要条件,作为相当额的投资,金500万日元以上的投资也不需要。可是,上陆基准省令上,有事业规模的必要条件,判断「经营·管理」的可信性等,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也成为1个要素。因此,作为结果,在这个点的实际业务的运用上,其实以前的投资经营签证,或经营管理签证,都没有变化。 |
有关申请事业的规模该当于下列任意项目。
a 其经营或从事管理者以外在本邦居住的2人以上的专职职员(持有法别表第1的上欄的在留资格的在留者除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b 资本金的金额或资金总额为500万日元以上。
c 认可为遵守a或b的规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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