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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入国许可申请是,一时归国或出差等暂且离开日本,以现在的在留资格再想入国时所办理的申请手续。再入国许可有一次往返有效,和在签证有效期内多次往返有效的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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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登陆的外国人有申请登陆的时候,入境审查官必须要审查,是否适合为下次登陆的条件(入管法7条1 项)。
(1) 护照・签证的有效性
(2) 活动的非虚伪性・在留资格符合性・登陆基准适合性
(3) 在留期间的适合性
(4) 登陆拒绝理由的非符合性
※ 有受到再入境许可的人(包括视同再入国许可制度),只限(1)和(4)为登陆的条件。 |
持有效的旅券(护照)及在留卡,在出境后1年(特别永住者适用2年)以内再入境时,原则上无需办理再入国许可。但是,出国后不满1年在留期限到期时,其在留期限为期限。利用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国时,在国外不能延长其有效期间。 |
(利用视同再入国许可制度出国时的意见表示)
利用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国时,请在再入国用ED卡的视同再入国许可的意见表示栏上划记号。 |
・正在办理取消居留资格手续者
・出境确认的保留对象者
・收到收容令者
・以难民认定申请中[特定活动]居留资格的居留者
・法务大臣认定有足够的适当理由认为需要再入国许可者 |
在留期间「3个月以下」者・在留资格「短期逗留」者也被除去。 |
乘飞机入境(在留资格「短期滞在」)之后,乘坐观光船出国,在一定期间内乘该观光船再次入境时,可以作为视同再入国许可的对象(入境管理法26条3)。但是,只限于法务大臣指定的船舶(观光船)。
※关于指定客船,参照入管法14条2。 |
1.因出差,须长期离开日本
2.为了去探望在外国的家属,须长期离开日本
3.利用视同再入国许可重复出入境,想在在留期间更新前相谈 |
我们的事务所,尽可能为满足您的要求而尽最大努力。商谈时,请详细的叙说您的要求。 |
关于不公布实际案例,过去处理的实例,下面是我们事务所的想法。
>> 我们事务所的想法 |
如果取得再入国许可的话,再入境的时候, 没必要重新取得签证(入管法6条1项规定), 并且再入国后可以与出国之前以同样的目的在留。再入国许可有效期间最长是5年(特别永住者为6年),不存在超过在留期限范围内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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