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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关配偶者的申报(同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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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逗留 (限于作为配偶者可以进行的日常活动的人), 特定活动 (限于作为配偶者可以进行的日常活动的人),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限于日本人的配偶者的身份的人),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限于永住者等配偶者的身份的人)
※付有定住者的外国人配偶者,没有申报义务。 |
※ 【根据邮寄的申报】 |
这些申报, 可以向东京入国管理局已邮寄的方法进行申请办理. |
(申报处・・・全国一律)
〒160-0004 東京都新宿区四谷1丁目6-1 四谷タワー14階
東京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在留管理情報部門 届出受付担当 |
※ 【处罚】 |
违反这些申报义务者,有处罚条款(入管法71条的5第3号)。 |
[参考]有关所属机关的申报(入管法19条的17,实施条例19条的16) |
持有附表第1的在留资格的在留中长期在留者可受理的本国的公私机构或其他法务省命令所定的机构(除特定技能所属机构以及按照雇佣对策法第28条1项的规定不得不申报的业务主以外),应当按照法务省命令的条例,应尽力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申报,有关当该中长期在留资格者的受理开始及结束,或其他关于受理的情况的事项(努力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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