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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在留资格是,外国人在日本临时居住的期间,可以进行一定的活动,或拥有一定的身份或地位来进行活动,是指入境管理局法法律上的资格。这个在留资格,按照入境管理局法的附表第1的1,2,3,4,5及附表第2,分为33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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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第一 |
在留资格 |
上陆基准省令 |
一的表 |
外交,公用,教授,艺术,宗教,报道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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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的表 |
高度专门职,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专勤,看护,兴行,技能,特定技能,技能实习 |
适用 |
三的表 |
文化活动,短期滞在 |
不适用 |
四的表 |
留学,研究,家族逗留 |
适用 |
五的表 |
特定活动 |
不适用 |
外交 |
(在留资格)
外交
(在留期限)
进行外交活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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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 |
(在留资格)
公用
(在留期限)
5年,3年,1年,3个月,30日或者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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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艺术,宗教,报道 |
(在留资格)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
(在留期限)
5年,3年,1年或者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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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专门职 |
经营・管理 |
(在留资格)
经营・管理
(在留期限)
5年,3年,1年,6个月,4个月或者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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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看护,技能 |
兴行 |
(在留资格)
兴行
(在留期限)
3年,1年,6个月,3个月或者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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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技能 |
(在留资格)
特定技能(1号),特定技能(2号)
(在留期限)
第1号・・・不超过1年的范围内的由法务大臣个别的指定的期限(通算5年)
第2号・・・3年,1年或者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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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习 |
(在留资格)
技能实习(1号a,1号b),技能实习(2号a,2号b),技能实习(3号a,3号b)
(在留期限)
第1号・・・不超过1年的范围内的由法务大臣个别的指定的期限
第2号・第3号・・・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的由法务大臣个别的指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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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 |
(在留资格)
文化活动
(在留期限)
3年,1年,6个月或者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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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滞在 |
(在留资格)
短期滞在
(在留期限)
90日,30日或者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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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 |
(在留资格)
留学
(在留期限)
不超过4年3个月的范围内的由法务大臣个别的指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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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 |
(在留资格)
研修
(在留期限)
1年,6个月或者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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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逗留 |
(在留资格)
家族逗留
(在留期限)
不超过5年的范围内的由法务大臣个别的指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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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活动 |
(在留资格)
特定活动
(在留期限)
告示・・・ 5年,3年,1年,6个月或者3个月 / 3年或者1年(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告示外・・・不超过5年的范围内的由法务大臣个别的指定的期限 |
法务省告示(特定活动告示)的向导 >> 特定活动告示 |
<附表第一>
根据外国人,在日本打算进行的活动内容所规定的在留资格。
在日本,准许从事专业性的技术,技能或运用知识的职业的外国人的入境,不准许所谓单纯劳动者的入境,在附表第一揭起的在留资格,分为允许就劳的在留资格和原则上不允许就劳的在留资格。同时,根据活动内容,准许入境的时候,对我国的产业以及国民生活带来影响或畏惧的时候,如果不适合基准部令中规定的上陆许可基准,上陆不被认可。 |
永住者 |
(在留资格)
永住者
(在留期限)
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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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
(在留资格)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在留期限)
5年,3年,1年或者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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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住者 |
(在留资格)
定住者
(在留期限)
告示・・・5年,3年,1年或者6个月
告示外・・・不超过5年的范围内的由法务大臣个别的指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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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第二>
与日本人结婚,作为日本人的配偶者生活的人,与日系外国人被承认在住的在留资格等一样,在日本,作为拥有一定的身分或地位的人可以进行活动的在留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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